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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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PART

06

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十堰首例破产重整案入选湖北省食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年7月,企业注册资本为万元,是十堰市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公司先后与郧阳区周边的安阳、谭家湾、丹江口市的习家店等乡镇的诸多农户签订过协议,种植芥菜、辣椒、生姜、豇豆等经济作物近2万亩。年来,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难以继续经营,已引发多起堵厂、堵路、聚众上访等群体事件。经初步统计,截止年6月30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资产负债率.86%,公司货款收入、账户已被扣押、冻结,其房屋、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贷款,企业拖欠职工年3月以后的工资和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用等不能支付,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年7月8日,该公司以持续亏损、经营状况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市场前景较好、具有重生希望为由向十堰市郧阳区法院申请重整。

十堰市郧阳区法院于年7月11日依法裁定受理统香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年7月26日,郧阳区法院在《人民法院报》等相关报刊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在最高法院破产管理平台发布招商公告,欲引入新的资本重整生产。经多次洽谈,实力雄厚的武汉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有意重新注入资金与原统香公司合作经营。

年10月20日,郧阳区法院主持召开统香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同意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意见、管理人财产管理方案和合议庭指定的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等事项。年3月7日,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对所有债权债务进行了再次核查确认后,管理人开始编制《重整计划草案》,《草案》经法院、管理人、政府、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等多次协商、核实、修改后初步成文。有了前期工作基础,郧阳区法院认为表决《草案》时机已经成熟,年5月5日,郧阳区法院主持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顺利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年5月23日,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重整程序。”自此,历时9个月的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完毕,多名职工继续工作,公司运行恢复正常。波及丹江口市和郧阳区数个乡镇的近千余农户蔬菜基地问题有了着落,债权债务得以化解。

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十堰市首例破产重整案件,法院秉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理念,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查受理,在受理后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同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依靠政府资源引入战略投资人。坚持保障民生理念,依法优先保障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的重要价值取向。破产审判中特别注意发现和倾听劳动者利益诉求,有效防范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注重调动政府、市场、司法等多重主体协同协作参与,确保各方利益权益衡平。破产案件不是一个简单的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从而退出市场的问题,而统香公司破产重整案更是关乎到成百上千名企业职工的饭碗和上千家农户近万亩农田的经济收入问题,对地方的社会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影响深远。人民法院本着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原则,成功解冻股东股权并创造性地完成了原股东零对价向新引入的投资人转让股权,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和职工利益,并使各方权益得到公正保护。

年6月6日,郧阳区委、区政府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感谢信》,就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郧阳区法院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对付出辛勤劳动的法官们表示了最诚挚的敬意:“两级法院站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高度,找准法院工作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着力点、结合点、切入点,敢于担当,勇于作为,有力地发挥司法在服务经济方面的引领规范作用,值得郧阳区各级各部门借鉴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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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十堰梅子贡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案

破产和解

十堰梅子贡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5月18日,注册资本万元。截止年1月7日,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09%。年7月,该司以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竹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年7月6日竹溪县人民法院受理十堰梅子贡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申请。

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债权人54名,债权金额.41元,梅子贡公司资产评估为.41万元。经过多方面做工作,最终确定了通过普通债权人均放弃债权利息、债转股、债权打折、行使抵押权等方式达成和解,确定本金.65元,清偿金额为2.19元,仅为债权金额的16.2%,大大降低了清偿压力;通过放弃利息、债权打折等措施,有效化解债权金额.24元,化解金融占总债权的15.86%。年1月12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过半数的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了管理人提交《破产和解协议》。年2月5日,竹溪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历时6个月,完美审结这起涉及1.35亿债权的案件。

破产和解具有程序灵活简便和成本较低的特点,对于陷入困境又缺乏破产重整资源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是实现重生的上佳选择。该案审理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的破产预防功能,运用司法手段,通过和解程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危机、脱困重生,尽力保住市场主体和职工就业,为中小民营企业实现留存再生提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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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湖北博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清算转和解信用修复

湖北博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豪公司)成立于年11月13日,位于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鹰工业园,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截止年7月31日,公司资产账面总额为.04元;负债总计.58元,负债率为%。年7月22日,博豪公司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出破产清算,十堰市中级法院于年9月23日作出()鄂03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交由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年12月24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依法指定管理人。

年2月6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报告执行职务情况。年3月4日,博豪公司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并同时提交《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为:1)、和解期间为8年;2)、税收及在前债权全额清偿;3)、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为30%;4)、管理人和债权人代表监管;5)、附条件豁免关联债务人债务。年5月18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院作出()鄂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和解。年6月21日和年6月26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和解协议草案》;年6月21日,茅箭区法院作出()鄂03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和解方案。年7月17日,管理人向博豪公司移交财产。博豪公司已恢复生产经营。

本案是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由破产清算转为和解,保留企业有效生产力的典型案例。受理破产清算后,根据破产案件应遵循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以及平等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原则,在破产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人分配率为零的情形下,通过和解后复工复产,使破产财产价值增大,普通债权人债权实现率从零达到30%;既拯救了破产企业,也充分维护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化解了社会矛盾,贴现破产制度社会效益。

破产案件中,个人债务与破产债务交集。债权人除同意破产债务人债务余额免除外,债权人还同意对关联债务人的债务附条件豁免。类似于个人破产或个人财产集中清理,使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能够换发新生;同时,也解决了破产债务人及必要关联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修复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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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十堰堰鼎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执转破”无产可破破产费用专项资金首例适用

十堰堰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堰鼎公司”)于年7月4日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易涛;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股东组成为:李达持股80%,易霞持股8%,罗秀芝持股4%、谢海珍持股4%、易康持股4%。堰鼎公司因长期停止经营,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强制执行程序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公司遂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裁定受理堰鼎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截止年12月22日债权申报期满,一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1笔债权,金额为元。堰鼎公司破产后,无任何资产向管理人移交。管理人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股东李达、易霞未实缴出资,管理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李达应缴纳出资万元,但文书生效后经强制执行程序查明李达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终结执行程序;第三人十堰和正拍卖有限公司拖欠堰鼎公司房屋租金,管理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十堰和正拍卖有限公司应支付堰鼎公司租金元、电费.75元、违约金4元,但文书生效后经强制执行程序查明十堰和正拍卖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终结执行程序,至此堰鼎公司出现“无产可破”的局面。管理人年12月29日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堰鼎公司破产程序,同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堰鼎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裁定终结堰鼎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产可破”案件,堰鼎公司长期停止经营,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经强制执行程序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仅有的两笔债权亦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得到偿付,导致该案出现“无产可破”的局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十堰市财政局印发了《十堰市企业破产费用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破产费用保障专项资金”来支付了管理人前期为推进堰鼎公司破产程序而垫付的相关费用和管理人在案件中必要的劳动报酬,有效的化解了管理人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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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十堰市华超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执转破”破解“执行难”

十堰市华超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超实业公司)于年10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剑辉,股东及持股比例为张剑辉80%,高才安20%,经营范围为安全玻璃加工、销售;玻璃销售。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年底公司停止经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茅箭区人民法院移送市中院破产审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因华超实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属“执转破”案件,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立即组建管理人工作团队,针对公司现状进行了针对性分析,立即开展破产财产的核实、查询、追索以及破产债权的接收、审查及职工安抚等工作。年3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就华超实业公司财产调查状况、债权审查情况等进行了详尽披露。年7月19日,市中院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宣告华超实业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案是通过破产清算推进“僵尸企业”出清、完善优胜劣汰市场运行机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典型案例。华超实业公司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导致公司停止经营,本身无独立生存能力,同时债台高筑无力清偿,严重资不抵债,属于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企业”,但因诸多原因,造成其多年来“僵而不死”,无法顺利退出市场,遗留的执行案件也无法消化。公司除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外,另有名职工通过劳动仲裁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堆积严重。而通过“执转破”程序,将华超实业公司退出难题置于破产清算的司法框架内解决,一次性消化执行案件件,体现了“执转破”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方式,推动了挽救无望的债务人及时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化、法治化的有序退出,同时避免了司法资源浪费,使法院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用在应当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上,本案的终结,为其他低效、无效市场主体的市场化、法治化出清提供了可复制的成功范本。

来源/市中院民三庭

原标题:《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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