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十堰调整5类社会救助标准,城市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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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十堰晚报秦楚网全媒体记者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获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年4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和孤儿养育标准作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堰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元/人/月,调整为元/人/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元/人/月,调整为元/人/月。

此次调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十堰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元/人/年,调整为元/人/年(元/人/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元/人/年,调整为4元/人/年(元/人/月)。

此次农村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为:农村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十堰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基本生活费为元/人/年(元/人/月),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基本生活费为元/人/年(元/人/月)。

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全自理对象照料护理费元/人/年(元/人/月);半护理对象不低于元/人/年(元/人/月);全护理对象不低于元/人/年(元/人/月),最高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确定。

此次城市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为:城市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十堰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基本生活费为元/人/年(元/人/月),照料护理费为元/人/年(元/人/月);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基本生活费为元/人/年(元/人/月),照料护理费为元/人/年(元/人/月)。

另外,孤儿养育标准为:十堰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元/人/月,调整为为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元/人/月,调整为元/人/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元/人/月,调整为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元/人/月,调整为元/人/月。

《通知》还明确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通知》要求,执行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后,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记者冰客通讯员张盛军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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