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信用卡的这些坑千万别踩

白癜风有什么症状图 http://pf.39.net/bdfyy/jdsb/181227/6746049.html

信用卡作为消费类信贷产品,为诸多持卡人提供着方便快捷的支付服务。在使用中很多人对信用卡的正确使用认识不深,滥用乱刷给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不利后果。

明知无还款能力还透支获刑

张某在湖北竹溪农商银行某支行办理卡号为的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5万元。张某持卡使用期间,明知无还款能力透支本金.26元,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张某催收欠款,张某一直逃避还款。

银行催收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于年6月14日在深圳市上塘地铁站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公交派出所抓获归案,同月18日被竹溪县公安局转押于竹溪县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信用卡套现转借行为合同无效

秦某是搞装饰装潢工程的老板,年5月在竹溪县同时接到几家的家装工程,因工程需要垫资,想找高中同学吴浩借钱周转。吴浩工作时间不长并没有积储蓄,为了帮同学能顺利完成工程,同意刷自己信用卡借给秦某。5月18日,吴浩通过POS机刷现元借秦某,两人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秦某每月还元至秦某的信用卡中,借款周期为一年,直到还清全部利息和本金为止,若违约按照20%支付违约损失。

秦某拿到钱后按照俩人的约定还款至年11月后无力偿还,出现逾期后吴浩没办法只有自己偿还余款。年6月,吴浩多次向秦某催要代偿的本息元无果诉请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浩将信用卡取现后转借给秦某的行为,实际是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借给秦某使用。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属于信贷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该转贷行为无效,秦某与吴浩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秦某应当返还吴浩元,因借款协议无效,驳回吴浩要求的违约金诉请。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以虚假资料骗领信用卡犯罪

李某以元至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多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U盾及绑定的手机电话卡,并转卖至上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公寓搜查发现多张银行卡、U盾及绑定的手机电话卡,经现场扣押统计李某持有的银行卡共计45张其中户名为李某的银行卡11张、银行卡U盾35个、手机电话卡15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李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zn/337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冀ICP备19027023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