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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鄂执悬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朱安琪追缴罚金及责令退赔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朱安琪(曾用名朱梦飞),女,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红光村。
※执行案号:()鄂执号
※执行依据:()鄂刑初号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退赔款元及罚金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安琪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法院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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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南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