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两人在十堰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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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4岁的孩子都不放过十堰这个凶手被执行死刑十堰广电讯(记者金勤通讯员丁政)16日清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犯故意杀人罪的邵吉华在十堰被执行死刑。罪犯邵吉华,男,年11月18日出生于竹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竹溪县中峰镇朝阳村6组。在年,被害人周志红(女,殁年44岁)丧偶,其带着三个孩子王雪娇、王雪琴、王曦鑫生活。年,被害人周志红与被告人邵吉华经人介绍组成家庭。因邵吉华家庭条件较差,故两人商定婚后邵吉华住在周志红处,并拿出3万元用于住房重建。婚后,被告人邵吉华常年在外打工,年夫妻两人在老屋旁重建了两层的新房,年生育一子邵琳峰(本案被害人,殁年4岁)。年8月20日,被告人邵吉华从外地务工回家,8月24日,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害人周志红提出与邵吉华离婚,遭到邵的拒绝。8月27日上午,被害人周志红称到县城起诉办理离婚,便离家而去。被告人邵吉华想起结婚十年,自己为家庭一直尽力付出,而周志红提出的离婚条件等于让他净身出户,又认为根据时间推算,邵琳峰非自己亲生,遂决定杀死周志红和邵琳峰。被告人邵吉华先找来一张纸写下了泄愤的话,并将家中大门和窗户全部关上,以防作案时被人发现。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邵吉华将邵琳峰从客厅抱至卧室床尾处,用左手抱住邵琳峰的头,右手抱住邵琳峰的脚,使其头部朝下,猛的朝地上砸,而后见邵琳峰还在出气,又将其从地上抱起用同样的动作用力再次砸在地上,致邵琳峰当场死亡,并将其放于床和窗户之间的地上,还将床上的被子拉下来一部分盖在邵琳峰身上。随后,被告人邵吉华在家中找了一根长约1米,直径4、5公分的木棒,坐在客厅等周志红回家。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邵吉华听到周志红骑摩托车回家,便手拿木棒躲藏在堂屋门后。周志红推开大门进屋,邵吉华即双手持木棒从后方乘周志红不备朝其头部猛击一下,致周倒地,又上前再次对其头部击打两下。随后,被告人邵吉华拖着周志红的双脚将其拖至杂物室,见周还在出气,再次用木棒朝其头部击打两下,致周志红死亡,并将一条蓝色雨裤盖在周的脸上,随后又将杂物室的门锁上。杀死邵琳峰和周志红后,被告人邵吉华认为家中财物是自己辛苦赚来,为不让他人使用,便将有价值的项链、戒指、手镯、存折、银行卡、保险合同等找出来拿到厨房灶门焚烧,将不能焚烧和没有焚烧完的物品扔进楼房厕所粪坑、楼房火炉炉膛及老屋厕所粪坑内。之后,被告人邵吉华在家中找了两把刀子,驾驶摩托车逃至竹溪县城关镇大裕沟偏头山准备自杀,因自杀未遂于年8月28日14时许到竹溪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志红、邵琳峰均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邵吉华将邵琳峰头部用力撞击地面,又用木棒猛击周志红头部,致两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邵吉华与周志红系夫妻关系,夫妻家庭生活难免存在摩擦和矛盾。本案中虽然周志红与邵吉华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争吵并提出离婚,但不能认定周志红有过错。被告人邵吉华不能理性对待家庭矛盾,采用极端手段,残忍地杀害自己的妻子和年仅4岁的孩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其作案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吉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邵吉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祥林、刘良秀、王雪娇、王雪琴、王曦鑫的经济损失丧葬费.5元,交通费元,合计.5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邵吉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不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对邵吉华执行死刑。1月16日清晨,在验明正身之后,邵吉华被执行死刑。一声清脆的枪声响起,36岁的他在十堰被枪决!今日清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罗全林在十堰被执行死刑。罪恶,从一名15岁女孩的失联说起。15岁女孩遇害,凶手是他年11月19日,郧阳区女孩邹燕(化名)与家人失去联系。在多方寻找无果后,邹燕的家人向郧阳区警方报了警。然而邹燕却始终没有出现,众人也没有找到关于她的任何线索。年12月20日,郧阳区青山镇白果树村三组附近的江面上,两位渔民发现一具女尸。后经警方DNA鉴定,确定女尸正是一个月前与家人失去联系的邹燕。郧阳警方接警后在汉江边走访调查郧阳区警方当即成立了命案侦破专案组,经过多方努力,专案组最终将目标锁定在了曾经被警方行政拘留过的罗全林身上。年12月23日,通过精准研判、周密部署,专案组民警快速将犯罪嫌疑人罗全林抓获。郧阳警方依法将罗全林刑事拘留因琐事争执,他将女孩在车内杀害经过多轮的斗智斗勇,罗全林最终交代了自己杀死邹燕并沉尸江中的犯罪事实。11月19日中午,罗全林开着一辆富康小轿车,载着15岁的受害人邹燕从郧阳区城关镇往杨溪铺镇方向行驶,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罗全林遂采取勒颈的方式,将邹燕在车内杀害。罗全林指认其行凶前驾驶的车辆罗全林指认杀人现场案发后,罗全林开车将邹燕的遗体带回自己家中的车库里,然后用编织袋将遗体装入其中并封了口。当天傍晚,罗全林又将邹燕的尸体及衣物等物品全部抛入江水之中。据了解,案发当天是罗全林奶奶的80岁生日,其父母和弟弟均到奶奶家祝寿,只有罗全林一人在家。罗全林指认抛尸现场今年36岁的罗全林,系郧阳区安阳镇农民。对于罗全林令人发指的犯罪事实,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以故意杀人罪对罗全林做出了“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同时判处罗全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邹燕家属经济损失丧葬费.5元。省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罗全林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不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对罗全林执行死刑。1月16日清晨,在验明正身之后,罗全林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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