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竹溪县破产改制企业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原破产改制企业单位职工:
因年以前大病医疗保险费每年从退休金中扣除(元/年),从年开始未再扣除。根据医保基金风险管控相关要求,现需补缴自年以来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请各位破产改制企业职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三个月内及时补缴,在规定时间内未补缴的将暂停享受医保待遇。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缴对象:所有破产改制企业职工(详见后附单位)。
二、补缴年限及标准:需补缴、两年大病医疗费用,共计元(元/年,共元)。
1.到年年满75周岁的人员补缴年、年两年所欠大病保险费后不再缴纳;
2.到年不满75周岁人员可一次性缴费到75周岁,此后不再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3.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大病保险费补缴到年后,以后每年元月份前必须缴纳次年大病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费将暂停享受医保待遇。
三、补缴方式:请补缴对象自通知之日起及时到县行政审批局三楼医保窗口办理补交手续,以免影响您医保正常使用。
附件:需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清算破产改制单位
竹溪县医疗保障局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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