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华国 http://nb.ifeng.com/a/20180412/6499385_0.shtml 7月17日,竹溪县地方税务局发布公告,自年7月20日至10月31日,在竹溪县城关镇范围内开展个人房屋出租税收清查工作。
一、清查的对象: 本次清查的对象是竹溪县城关镇范围内从事房屋(包括住房、门面、车库等)出租应纳地方税费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 二、清查的期间: 清查税款所属时期为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对有偷逃税等特殊情况的,可向以前年度追溯。 三、清查的主要内容: 税收清查的内容主要为个体户和个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房屋发生的应税行为而应申报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四、清查的步骤 本次清查整顿工作分自查整改(7月20日至8月10日)、清查实施(8月11日至10月31日)、重点执行(11月1日以后)三个阶段进行。 五、相关税收政策: 1、个人出租住房: 在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 在元(含)至元的,按4%征房产税、1%征个人所得税; 在元(含)以上的,按4%征房产税、1.5%征营业税、0.1%征城市维护建设税,0.05%征教育费附加、0.03%征地方教育附加、2%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等):
在元以下的,按6%计征房产税、0.1%征印花税; 在元(含)至元的,按6%征房产税、2%征个人所得税、0.1%征印花税; 在元(含)以上的,按6%征房产税、5%征营业税、0.35%征城市维护建设税、0.15%征教育费附加、0.1%征地方教育附加、4%征个人所得税、0.1%征印花税。 为规范全县房屋出租税收秩序,增加财政收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税收违法行为。举报(咨询)税源管理三分局-。点击“阅读原文”可阅读《公告》↓↓↓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